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的原则: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流转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并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转当事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应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
六、流转合同: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七、流转服务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经营权证办理、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上下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工作指导。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