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佛坪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原文:佛坪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办法〔2014〕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佛坪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营运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改善城市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本细则为今后5年内佛坪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建设及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轮候、退出、运营和监督等起到了政策引导、责任落实、规范管理等作用。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政策方向,强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建设及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办法〔2014〕98号),本细则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有利于佛坪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营运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持续改善城市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二)强化责任目标,明确重点任务。一是被列入计划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及时建成,其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三)落实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县人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二是县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三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四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五是公租房租金收缴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各镇政府负责完成,县财政局监督。

三、重点内容

本细则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及意义、县政府及主要部门的责任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项目管理:共两条,对未完成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再次落实实施责任,具体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第三章建设管理: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是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四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四章产权管理:共三条,一是加强对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东岳殿)进行工程审计、投资清算,严格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资产界线和产权归属;二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非法侵占、挪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三是明确责任,建成的保障性住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督。1.负责管理公租房分配、退出、运营、信息录入等工作;2.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安全使用及维修等工作;3.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4.负责监督公租房的租金收缴、维修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五章公租房管理:共三节二十条。

第一节申请与审核,共四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审核中涉及部门、审核单位及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二节轮候与配租,共八条,一是做好轮候工作,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二是优先安排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民政低保、孤老病残、复退伍军人、公交司机、环卫工等人员入住公租房;三是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四是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每5年调整一次资金标准;五是承租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且有市县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70%的比例缴纳租金;六是共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每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费、管理费按当年租金总额的30%给予保障。

第三节使用与退出,共八条,一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二是退租条件更加明确,逾期不退回的处理方式公正、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一是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进行处罚: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之一的均应当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附则: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办发〔2014〕98号)废止;本细则实施后,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