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原文:《佛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佛坪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教体、民政、卫健、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三、禁止燃放区域

佛坪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至木器厂,南至高铁站,该区域内原则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禁止燃放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集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内上午8时至中午12时、14时至18时、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佛坪民风民俗,限放区在国庆节、春节(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可以适度燃放烟花爆竹,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开工、竣工、开业庆典、乔迁、购车、生日宴会等其他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管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加强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限定可以安全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对非法销售和违规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窨井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

(一)机关单位;

(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内;

(三)博物馆、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汽车站、高铁站、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城区主要广场、公共交通路口、城区道路,高铁广场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销售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