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原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规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安置点新址区等范围。

三、移民安置人口界定

移民安置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等征地需搬迁安置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界定:主要包括居住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淹没搬迁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周因建设征地影响造成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搬迁的人口;安置点和专项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户籍在册的农业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四、移民安置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农村移民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因婚嫁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成年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

(四)非农业在农村有住房的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做生产安置。

(五)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安置人口对待;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若户口已迁出征地范围,入学前户口在农村,本人自愿迁回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按移民安置人口对待;搬迁安置前已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就业的非农业人口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六)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安置人口。

(七)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八)户籍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但有房屋的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九)移民户中的现役义务兵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一)核实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地区,但户籍未迁出的按搬迁人口对待,做生产安置。

(十二)以下情况可以分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多子女移民家庭,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确需分户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镇政府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三)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老人、夫妻、父子、未婚子女等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1户对待。

五、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使用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独立费、税费、预备费等。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被征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组集体财产补偿费属村组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在满足移民安置规划后,如有结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分配使用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水库淹没企事业单位补偿补助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用于被恢复或改扩建;被淹的电力、通讯、广电网络、文物等专项设施迁建费拨付给行业部门,由行业部门按相关规范进行恢复迁建;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等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六、移民生产安置

坚持“大农业”安置思路,采取以林补地,宜农则农、宜产业则产业、益商则商、益工则工多方式安置移民。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或调剂土地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全额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于安排移民生产生活。农村移民分散安置本县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接受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县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与接受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安排移民生产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等发给移民个人。移民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使用征地补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和创业发展。

七、移民搬迁安置

移民搬迁安置分为集中安置点安置和分散安置。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移民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协议并司法公证。集中安置点移民建房区域纳入城区规划范围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3㎡、集镇区域范围每户不超过200㎡;分散安置移民建房区域位于城区川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偏远山地每户不超过267㎡。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移民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多处房产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1户分配宅基地;至少有1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1处宅基地;有房无户的按标准划宅基地。农村五保户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方式安置。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规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我县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是指《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概算用于移民安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独立费、税费、预备费等。本办法适用于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

三、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合同(协议)管理。凡无资金使用计划、无招投标合同或移民安置协议的一律不得拨付移民安置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移民安置资金。

四、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凡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移民安置资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管理,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设施恢复、库区清理和其他项目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进行招标。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合同制(或协议)管理,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或个人补偿补助费,均不得支付移民安置资金。所有移民安置项目资金结算均实行竣工验收管理,必须先进行竣工(搬迁)验收,达不到竣工(搬迁)验收条件的,不得结算资金。

五、移民安置资金拨付

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提交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确定。单笔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拨付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1350500—2013)和财政部、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规范做好工程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支付管理。专项设施项目恢复建设资金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其行业部门完成,按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投资与其签订实施合同(或协议)任务拨付,专项设施恢复建设部门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资料。永久征占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由县移民办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资金专户,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村组集体;临时用地补偿费县移民办直接拨付村组集体账户。搬迁费及移民个人私有财产补偿费直接兑付给移民。

六、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