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活动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包括:
(一)资源类。包括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集体资源的承包、流转、托管、出让、入股等合同。
(二)资产类。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无形资产(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的承包、租赁、投资等合同。
(三)资金类。包括农村集体货币资金借贷、投资等合同。
(四)建筑工程类。包括农村集体建筑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
(五)其他类。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四、推广应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具体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经济事项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包括名称(法人名称、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包括名称、具体位置、型号、出厂日期等。
(三)数量。包括个数、金额、面积和房屋间数、层数等。
(四)质量。包括工程预算、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质保期限、行业规范标准、检查验收等。
(五)价款。包括付款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标准、收款方(银行)开户信息等。
(六)履行期限。包括标的出租、借贷、投资、托管、出让期限等。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八)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划分、损失赔偿、违约金支付、标的收回、孳息等。
(十)争议处理。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处理办法。
(十一)其他方面。包括:标的物合法用途,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约定;合同期满在履行期间投资投劳形成的资产、财政补贴、征占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归属;标的物上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及合同到期续签优先权等事项。建立合同价款浮动机制,对期限跨度长、金额较大的合同,价款一般不得约定一次性付清,实行分期收缴,原则上一年一清收。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投资类合同要有相应款物的担保。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县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二轮延包后流转期限按相关政策执行),一次性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涉及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按县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房屋、校舍、厂房、门面商铺、农贸市场、农业大棚、水面、塘库、果园、圈舍、机械设备等集体资产租赁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六、合同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程序一般包括:
(一)初步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理事会其他成员与合作意向方就拟开展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二)合同拟定。依据双方协商内容、合同规范制式和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牵头负责合同拟定,可邀请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三)村级审定。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对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研究审议。标的物价值或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经济合同,可由村级自行审定。
(四)公示公开。村集体及时公开民主决议情况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
(五)分级复审。县、镇两级应分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联审制度。对公示无异议,标的物价值或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经济合同,须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组织法律顾问、农业经济、财政等专业力量进行审查,于10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标的物价值或合同价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由镇级在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5日内,须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复审,于1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复审意见。
(六)合同签订。经村级审议或县、镇(办)审查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当事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为自然人的须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因特殊情形需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应持书面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由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签订。签订的合同应当名称签署清晰、日期准确完整、用章合法规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申请相关部门(机构)予以鉴证或公证。
除政府统一组织对外招投标的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经济事项(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收缴任期内价款。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源资产进行转包(租)、转让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资源性资产合同履行,不得改变资源性资产用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要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投资入股合同履行,应当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情况,监督对方使用投资入股的集体“三资”,防止挪作他用。合同到期收回资源资产后,对欠缴承包租赁费用、入股分红资金等,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
八、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须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
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被国家征用或收回使用权的;
(三)因一方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解除的合同,解除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可以免除责任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终止合同:
(一)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
(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县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督导力度,及时健全完善重大经济合同监管台账(对备案的合同建立工作台账),落实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检查一次合同履约情况,县农业农村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掌握辖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民主议事决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登记备案、台账建立、信息公布、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情况,及时反馈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到位,实行问题销号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