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佛坪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佛坪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目标导向,细化、实化各部门落实垃圾分类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佛坪县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参照2022年《汉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佛坪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四、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县住建局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企业、部门及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指导和监督可回收物的收运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按照政府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素保障相关工作。

六、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管理人;

(二)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单位为管理人;

(四)市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人;

(五)高铁站、客运站,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人。

七、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废荧光灯管、废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九、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县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

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环境整洁;

(六)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至县住建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站);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县住建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住建局商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十、县住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住建局举报。县住建局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