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主体
(一)政策基本情况。结合我县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金融产品,创新打造“旅游兴业贷”系列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强化全县文旅产业金融保障。
(二)支持重点领域。对发展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红色旅游、特色餐饮、民俗体验、乡村民宿、共享农庄、线上云游、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业态的各类旅游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三)支持重点主体。重点支持从事民宿、酒店、农家乐、旅游商品加工销售等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含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各镇(办)每年向县文旅局推荐支持经营主体的名单,县文旅局复核后确定全县重点支持经营主体名单。
二、金融支持政策
(一)定制优惠金融产品。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定制金融产品,具体为各类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信贷业务等。
(二)提供全面金融支持。对在佛坪县境内旅游产业链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旅游兴业贷”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先用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信用贷款额度不足部分由贷款人协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担保,或者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
(三)制定贴息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具体包括贴息资金核定、贴息对象、贴息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贴息流程、贴息方式等事项的贴息政策文件执行。
(四)引入担保机构。贷款人在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自身没有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的,推荐贷款人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察同意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费由贷款人承担。
三、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贷款人向管辖镇(办)申请,填写“旅游兴业贷”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管辖镇(办)对符合“旅游兴业贷”申请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县文旅局核验;县文旅局核验同意后,提交贷款发放银行管辖营业网点受理。
1.贷款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发放银行辖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的自然人(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并符合佛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准入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贷款资料;
2.贷款企业是在辖区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贷款发放银行法人客户贷款准入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贷款资料;
3.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4.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5.办理保证贷款的,需要保证人按照相关贷款办理要求,提供贷款资料并履行相关担保手续;办理抵质押贷款的按照相关贷款办理要求,提供贷款资料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6.贷款发放银行需要的其他贷款资料。
(二)贷款用途
1.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相关规定,主要用于贷款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
2.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不得用于购房,不得流入或变相流入房地产市场;
(5)不得用于支付按揭类贷款首付;
(6)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贷前调查
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属地镇(办)和县文旅局参加贷前调查;属地镇(办)和县文旅局调查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进行双认定。
1.与贷款人面谈;
2.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3.调查贷款人信用情况、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了解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5.了解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对自身担保抵押条件不足的,推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根据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律,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授信期限按照借款主体、贷款种类等要求合理确定。贷款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借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借款主体、贷款种类等要求的最长期限。贷款到期前,贷款人还有资金需求或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镇(办)对贷款人是否符合继续贴息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文旅局核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考县文旅局核验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贷款人办理展期、转贷、续贷手续。
2.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在发放贷款时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五)贷款发放
对于县文旅局核验同意贴息的借款主体、报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的“旅游兴业贷”、经贷前调查认定可以办理的贷款,按照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向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并将实际发放金额反馈至各镇(办)、县文旅局。
(六)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
1.贷后管理。贷款发放银行履行贷后管理主体责任,管辖镇(办)、县文旅局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定期开展回访,到贷款项目地了解贷款使用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2.贷款回收。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贷款人及担保人进行提醒,提示贷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督促贷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上门催收。经自行催收仍未还款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法律手段催收。政府不承担贷款未收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