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依据
(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第三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按照上述相关法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动态调整,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二、调整范围
调整租金的公租房范围包含城区、乡镇已建成投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调整的租金标准
在结合佛坪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成本、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区公租房
1.东岳殿片区5栋公租房租金标准从4.1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5元/平方米/月。
2.印刷厂小区租金5元/平方米/月标准保持不变。
(二)乡镇公租房
长角坝镇、西岔河镇公租房按2.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石墩河镇、大河坝镇、陈家坝镇公租房按2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岳坝镇公租房按1.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四、租金计算及收取方式
(一)佛坪县公共租赁住房计租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家庭月缴租金金额=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承租公租房建筑面积。
(二)城区内公租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收取,各镇公租房由各镇负责收取;公租房租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优惠政策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特困等住房困难家庭,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住房救助兜底保障,本次租赁补贴标准由4.1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5元/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仍为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五、执行时间
各镇公租房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城区公租房从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金标准,后续将根据我县租赁住房市场行情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