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健全国资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佛坪县人民政府印发《佛坪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现对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随着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深化,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系统化、制度化的制度予以规范。为厘清出资人、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之间权责边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压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立足本县实际,覆盖监管机构职责、企业权责、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投资融资担保、责任追究全链条,为我县县属国资监管提供统一制度遵循。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八章93条,分为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八个部分。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国有资产、县属国企定义,确立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监管原则,强调党建工作嵌入公司治理要求。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分县政府、县国资办、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厘清出资人职责与行业监管、审计监督边界。
3.县属国有企业:规定国有企业法定权利与义务,对法人治理结构、监事会、内控风控、法律顾问制度、民主管理等作出制度要求。
4.重大事项管理:规范合并分立改制、关联交易、“三重一大”决策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
5.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本办法核心实操章节,包含企业改制、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资产损失核销、担保、投资、融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1个细分板块,明确各类业务审批、备案标准与操作流程。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构建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多位一体监督体系。
7.责任追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派出代表、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违规情形对应的处理处分、任职限制、刑事责任。
8.附则:明确特殊类型企业适用规则以及施行时间、有效期。
三、核心制度要点解读
(一)厘清各方监管权责体系
1.县政府:履行出资人主体职责,负责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奖惩、工资总额与年薪审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重大资产交易、大额资产损失核销、重大投融资担保事项审批等。
2.县财政局(国资办):承担国资监管日常工作,负责制度起草、业绩考核建议、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国有资产交易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等。
3.县审计局:承担财务收支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4.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指导本行业监管所属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融入生产经营,按照规定权限推荐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员,参与负责人业绩考核,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股权/董事代表:县政府委派的公司董事、股权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二)县属国有企业权利义务与治理要求
县属国有企业包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依法享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经营自主权;同时承担依法经营、健全财会制度、分配利润、履行社会责任等义务。
《办法》要求企业完善法人治理、设立监事会,建立内控风险、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重大事项与关联交易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解散破产、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国有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决定;若产权转让、增资导致县政府丧失控股权,必须报县政府决定。
2.严格管控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属于关联方。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开展关联方财产转让、借款、担保、共同投资等行为;关联交易表决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禁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国有权益。
3.未列明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实操规则
1.企业改制: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严禁低价折股、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2.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更、注销三类登记,动态掌握国有产权分布,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股权变动、注销等情形要及时办理对应登记。
3.清产核资:企业账实严重不符、重大资产损失、改制重组等情形,由县国资办组织或企业申请开展清产核资。
4.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备案双轨制。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应当暂停交易,取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5.国有资产交易:除允许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外,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在市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单项或单批次底价10万元及以上资产交易,或国有资产转让致使县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报请县政府批准。
6.资产出租:房屋、土地、设备、广告位出租,原则上市场化公开招租,以评估或市场询价作为底价;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程序;特殊情形经县政府批准可协议出租。
7.资产损失核销:企业财务年度之内5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国资办备案;5万元(含)至1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国资办批准;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县政府批准。
(五)担保、投资、融资管控(风险防控重点)
1.担保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参股企业担保原则上以持股比例为限,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主体担保。规模管控:总融资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40%,单户子企业担保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
审批:属监管企业之间提供的担保责任超过200万元以上(含)的事项、对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超过50万元(含)的担保事项,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企业建立担保台账与风险预警机制。
2.投资管理
企业每年底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区分审查、备案两类管理:非主业投资、新设子公司、大额主业投资、县政府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管理的项目需要审查;小额投资履行内部决策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在主业范围内,总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由县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同意。项目未取得审查/备案意见不得实施。
3.融资管理
企业每年底报送下年度融资计划;500万元以上融资由县政府审批,其中:30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同意;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其各类融资事项须经企业内部决策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严禁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县财政局为主管部门,县国资办为预算单位,县属企业为执行单位。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县人大批准执行。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预算编制、执行监督。
(七)多层次监督体系
构建“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模式:企业定期报送经营财务数据;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监管情况;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社会公众可检举控告国有资产损失行为。
(八)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不同主体明确追责情形:
1.国有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资料予以警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受撤职以上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国企董监高;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经济犯罪的,不得任职。
3.企业管理人员、派出股权代表违规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追缴违规所得,视情节给予处分、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管部门违规干预企业经营、履职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追责相关责任人;评估、审计中介机构违法执业依法追责。
四、实施说明
1.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文化类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用范围:全县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县属企业。
3.工作提示:各县属国有企业要对照本办法梳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公司章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内控流程;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党建入章程要求;县国资办、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指导监督,保障制度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