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

各镇、街道办,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佛坪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投资和创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秉承“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理念,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汉中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结合实际,现就我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提出以下 “十条禁令”:

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作出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合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

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已划转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

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以强行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手段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

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向企业索要赞助或借用企业资金;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七、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

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财物。

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十、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三项机制”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