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2022〕53-县政办005
佛政办发〔2022〕53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佛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2〕2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城总体规划区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陕发〔1996〕5号)确定的试点建制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
第二条 在上述区域内新征(购)土地或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县城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征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计征。
(二)县城规划区及组团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的50%计征。
(三)试点建制镇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已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组团的除外)。
(四)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足额征收。
(五)工业用地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
(六)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5%计征。
(七)在征收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 佛坪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一般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村(居)民自建住房城市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 佛坪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各组团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按管辖权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
第五条 县城总体规划区及试点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缴费人应当及时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和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城市配套费:
(一)各种军事设施工程免征城市配套费(办公楼、住宅楼除外);
(二)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非经营性用房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建设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
(三)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城市配套费,小区配套商业项目足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应予免征的城市配套费。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征或免征,按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建设项目或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免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免项目,但没有规定减征标准,或因特殊情形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使用。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城市配套费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财务工作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未缴清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对拒不缴纳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肃征收纪律,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对不执行政策或违反征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