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规〔2025〕003—县政办005

佛政办发〔2025〕22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涉关供水企业:

《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加快完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维管理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汉人发〔2024〕53号)《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佛政办发〔2024〕3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节约用水、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而建设的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是指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县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统一运行管护的供水公司或单位(不包括灌溉用水),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结合全县农村供水现状,实行县、镇(办)、村三级行政负责制和县域统管公司+镇办+村水管员三级管理模式,村水管员接受县域统管和镇办的双重管理。实施主体的调整,由县政府决定。

(一)陕西水务发展集团佛坪县供水有限公司、三河口净水厂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运营,其供水用水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变,实行自负盈亏,接受县水利、环保、卫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属地监督管理。

(二)确定佛坪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主体,负责除陕西水务发展集团佛坪县供水有限公司、三河口净水厂覆盖外的全县20人以上农村供水统管工作,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

(三)镇(办)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职责并负责辖区内20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村级水管员负责辖区内纳入统管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费收缴,水管员由镇村结合辖区供水工程分布实际情况推荐,由县水利局审核,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聘用管理,核定基本待遇,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佛坪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水务发展集团佛坪县供水有限公司、三河口净水厂各自负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运营管理、水质安全和供水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佛坪县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规定,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和农村安全饮水摸排,统计农村饮水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镇(办)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供水工程日常巡查及卫生安全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或接到群众举报及时处置,做好辖区内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工作;配合做好水管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确权登记移交,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协助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供水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调处和供水舆情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农村供水工作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县域统管年度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做好全县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建设;指导各镇(办)做好辖区内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建设和20人以下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所需经费,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审批,依法核定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饮水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指导县水质检测中心开展水质检测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与水源地污染防治;会同县水利局、县卫健局编制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镇(办)做好农村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做好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林地的报备、审批和保障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并配合做好城区范围内供水工程建设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供水环境综合整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抢险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的水价执行、水费收缴等监督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完工政府投资供水工程、县域统管主体的财务收支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执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电网佛坪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供水工程设备用电,依法依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环境保障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自觉保护水源、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规范用水行为,督促辖区用水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改革落地见效,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八条全县20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均应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计量收费。供水水价按照因地制宜、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并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办)的指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成本核算、保证运转”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水价。

水费收取鼓励采用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的两部制、阶梯式水价收费模式。

第九条县水利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第十条农村供水水价不得搭车收取与供水无关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维修、电费、管护人员工资;

(二)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维修费、管护人员工资等,同时计提维修基金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和设备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安全稳定,并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二)依照核定或一事一议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专户储存。

(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规范运行管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水表首次检定工作,实施供水全过程管护。

(五)将责任人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应当保证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业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暂停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五条用水户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一)单位和个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费的水表。

(二)依法保护水资源、爱护水环境和供水设施,节约用水。

(三)严格遵守供水管理制度和签订的用水协议,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支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支付的,在事先通知该用水户和不损害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

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按照供用水合同支付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四)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私拉乱接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若需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管好入户设施,积极落实应对突发事件、汛期水质浑浊、冬季供水设施防冻保暖等措施,防止漏水、爆管、水质浑浊等问题,配合供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饮水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十七条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打桩、顶进作业和其他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如从事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缴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缴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阻挠和干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农村供水企业(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单位、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捐资建设。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提高农村供水水平。

第二十四条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运营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所需费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测算,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需要穿越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佛坪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文字解读】《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