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近年来,佛坪县始终将农村安全饮水作为民生优先事项,紧扣“城乡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目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已实现农村供水工程乡镇全覆盖、行政村全通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8%,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超90%。但随着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提升,原有管理模式中存在的职责分散、运维不规范、服务效能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亟需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加以破解。

《细则》的制定严格遵循顶层设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汉人发〔2024〕53号)《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佛政办发〔2024〕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借鉴国内县域统管先进经验,结合佛坪县农村供水工程分布特点、管护现状,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明确权责边界,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从“分散管护”向“专业统管”转变,从“保障基本”向“提质增效”升级,助力实现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现代化。

二、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核心概念界定

1.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指定供水公司或单位,对县域内农村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含灌溉用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破解农村供水“统管难、直管难”的普遍性难题。

2. 集中式供水工程: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供水人口≥100人的供水工程,是佛坪县农村供水的主要形式,目前已实现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配齐净化消毒设施、定期开展水质检测。

3. 分散式供水工程:使用简易设施直接从水源取水,或供水人口<100人的供水工程,主要覆盖偏远山区零散农户,由镇(办)负责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佛坪县境内所有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而建设的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以及相关供水管理服务活动,覆盖全县所有镇(办)、村(社区),实现农村供水管护无死角、全覆盖。

三、管理模式:构建“三级联动、分类管护”新格局

结合佛坪县农村供水现状,《细则》明确实行“县、镇(办)、村三级行政负责制”和“县域统管公司+镇办+村水管员三级管理模式”,村水管员接受县域统管主体和镇(办)的双重管理,形成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管理体系,呼应了佛坪县此前推行的“三级管理”运营模式,进一步优化了管护效能。具体分工如下:

1. 特许经营主体:陕西水务发展集团佛坪县供水有限公司、三河口净水厂,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运营,自负盈亏,继续沿用现有供水用水标准,接受县水利、环保、卫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属地监督管理。

2. 县域统管主体:佛坪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除上述两家特许经营主体覆盖范围外,全县20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统管工作,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承担专业运维职责,破解小型供水工程管护不规范的问题。

3. 镇(办)职责: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重点负责辖区内20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衔接县域统管主体与村级水管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4. 村级水管员:由镇村结合供水工程分布推荐,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由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聘用管理,主要负责辖区内统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水费收缴工作,实行绩效考核,保障服务直达群众“最后一米”,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建立了专业化末端管护机制。

四、工作职责:明确多方责任,凝聚工作合力

《细则》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细化了供水主体、镇(办)、县级各部门、村(居)委会的职责,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供水主体职责

佛坪县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水务发展集团佛坪县供水有限公司、三河口净水厂,各自负责自身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运营管理、水质安全和供水保障,承担供水设施运维、水费收缴、应急处置等核心任务,是农村供水服务的直接责任主体。

(二)镇(办)职责

主要承担政策宣传、隐患摸排、预案编制、日常巡查、水源保护、水管员管理、矛盾调处、应急协助等工作,重点落实20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责任,筑牢农村供水属地管理防线,呼应了佛坪县“建、管、治、安、新”水利工作思路中“管”的核心要求。具体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摸排农村安全饮水情况、统计供水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镇(办)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供水工程及卫生安全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或群众举报及时处置,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保护、水管员培训考核、供水工程确权登记移交及保护范围划定,协助做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调处和供水舆情处置等工作。

(三)县级各部门职责

《细则》明确了14个县级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清晰、协同高效,全面覆盖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监管、保障等全流程:

1.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编制县域统管年度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配合做好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建设,指导镇(办)开展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20人以下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2.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所需经费,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统管工作有序推进。

3.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审批,依法核定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建立水价调整机制。

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饮水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指导县水质检测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保障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5. 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开展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与污染防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指导镇(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6.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林地的报备、审批和保障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要素支撑。

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并配合做好城区范围内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衔接。

8.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供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供水周边生态环境。

9.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抢险的道路交通保障,确保运维物资和抢险人员及时到位。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处置,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农村供水水价执行、水费收缴等工作,规范供水市场秩序。

12.县审计局:对完工政府投资供水工程、县域统管主体的财务收支开展审计监督,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13.县税务局:执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供水主体运营负担。

14.国家电网佛坪供电公司:协调解决供水工程设备用电问题,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用电优惠政策,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四)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环境保障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自觉保护水源、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规范用水行为,督促辖区用水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协助做好供水相关政策宣传和矛盾协调工作。

五、供水与用水:规范运行管理,保障供需有序

《细则》专章明确供水与用水的核心规范,重点围绕水价制定、水费管理、供水义务、用水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建立“有偿使用、规范高效、权责对等”的供水用水机制,兼顾公益性与运营可持续性。

(一)水价管理

1. 全县20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均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计量收费,水价遵循“因地制宜、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2.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定价程序制定水价,并建立水价调整机制,适时根据成本变化调整。

3.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集中、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县水利部门和镇(办)指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协商确定水价。

4. 鼓励采用“基本水量+超额水量”的两部制、阶梯式水价模式,引导村民节约用水。

(二)水费管理

1. 供水成本主要包括供水工程维修费用、电费、管护人员工资、净化处理材料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包含与供水无关的其他费用。

2.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电费、维修费、管护人员工资等,同时计提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和设备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供水单位义务

供水单位需严格履行6项核心义务,保障供水安全稳定:一是供水水量、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及其他用水;二是按核定或协商确定的水价收取水费,实行专户储存;三是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四是规范运维行为,加强水表首次检定,做好供水全过程管护;五是公示责任人信息、服务电话、水价、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是保障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业停水,确需停水或降压供水的,需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情况无法正常供水的,需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暂停供水超过24小时的,需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四)用水户权利与义务

1. 权利:依法享受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服务,对供水水质、水压、水价有异议的,可向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

2. 义务:实行一户一表,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用水,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结算水表;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和供水设施,节约用水;遵守供用水管理制度和协议,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需接受催告,催告后30日内仍不支付的,供水单位可中止供水,缴清费用后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拉乱接盗用公共供水或转供他人,变更或终止用水需办理相关手续;管好入户设施,落实防冻保暖、应急处置等措施,配合供水单位做好运维工作。

六、法律责任:强化约束惩戒,保障政策落地

为确保《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明确了供水单位、用水户、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行“违规必追责、失职必问责”,涵盖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一)供水单位违规责任

供水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是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是正常供水情况下,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三是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四是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

(二)破坏供水设施相关责任

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水户违规责任

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缴水费或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是盗用公共供水的,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是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结算水表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是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补缴水费,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没收抽水装置,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相关责任

1. 供水单位擅自加价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 阻挠、干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或阻挠供水单位检查、维修、抢修供水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镇(办)、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保障措施:强化支撑保障,确保长效运行

《细则》明确3项核心保障措施,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提供坚实支撑,确保统管模式可持续、可落地。

1. 资金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单位、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捐资建设。县水利部门和各镇(办)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提升农村供水水平;同时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运营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测算,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2. 用地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作为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方式保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工程建设需穿越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时,相关部门及单位给予支持配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机制保障:通过明确管理模式、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奖惩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维、群众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改革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附则说明

1. 本细则由佛坪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问有明确指引。

2.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贴合佛坪县农村供水工作实际。

此次《细则》的出台,是佛坪县深化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统管模式、细化权责分工、规范运行管理、强化保障支撑,有效破解农村供水“重建设、轻管护”“责任散、效能低”等难题,对巩固农村饮水安全成果、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全县各级各部门将严格落实《细则》要求,密切协同配合,强化履职尽责,推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让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便捷水”。

【有效】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