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佛坪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订《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按照汉中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汉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2023)部分条款的通知》(汉烟办字〔2025〕14号)工作要求,现将《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佛烟字〔2023〕18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五条内容。删除原条款中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将第五条修订为:“(一)取得营业执照,且核准经营烟草制品;(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符合本《规划》中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的其他条件。”

二、新增第七条内容。明确4种放宽办证情形和标准。具体内容包括:(一)特殊群体优待政策及标准。包括特殊群体范围、优待标准、不予放宽或优待情形、其他要求四个方面内容。(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客观原因发生后3个月内或持证人自接收到烟草专卖局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证人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三)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及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原持证人自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应当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四)国务院、省、市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服务民生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三、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为:“城区采用“容量+距离”布局的方式,按照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细化到每个街道并采取冻结机制。人口超过150人,但不足300人的情况可按照300人计算。主要街道:新街、府前街、河堤街、迎宾路、熊猫大道,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次要街道:老街、工字街、塘湾路、椒溪东路、椒溪西路、振兴中路、振兴北路、黄家湾路,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四、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修订第七条第二项第四目为:“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主营洗涤护理类、办公用品及其耗材店等经营场所,以上零售业态允许办证,但在办证时所参照的布局标准扩大100%。例如:以上零售业态在城区主要街道申请办证,其布局标准为〔(300×200%)人口+(50×200%)间距〕。”

修订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为:“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以上零售业态允许办证,但在办证时所参照的布局标准扩大100%。例如:以上零售业态在城区主要街道申请办证,其布局标准为〔(300×200%)人口+(50×200%)间距〕。”

修改第七条第四项第四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主营学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

五、删除第八条的规定。

六、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为:“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①同一道路中间有设置隔离带且行人无法自由穿过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同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②同一道路中间未设置隔离带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两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佛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佛烟字〔202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合理化布局附件

佛坪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日